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第十一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居民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