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倾倒、堆放、掩埋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按每立方米处以三千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

(二)向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水域排放污水或者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的,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