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畜禽、从事养殖、游泳、划船、钓鱼、野炊或洗刷车辆和其他物品污染水体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埋葬动物尸体、采砂取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