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饮用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污染城市饮用水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