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源的保护及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已废止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和在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拆除;对依法批准已建成的工厂、养殖场(站)、居民点、旅游设施、商业设施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设施,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限期拆迁。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