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的公共供水开采井周围五十米范围内、自备供水开采井周围三十米范围内应当划定为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

市区地下水源地、九五滩水源地、北郊水源地根据需要划定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