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第十二条已废止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设置界线标志和警示标志,其他等级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界线。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