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组织,建立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