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辐射单位应当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许可证发证机关备案。

发生辐射事故时,辐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