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豁免水平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对环境有放射性影响的建设项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豁免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