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辐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监测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以及周围辐射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