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辐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和使用辐射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辐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