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