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直接从事放射工作的作业及管理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医疗、保健津贴、休假、休养等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安排和保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