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和用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三)制定并实施水量调度、分配方案;
(四)指导用水户组建协会;
(五)征收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石)管理费;
(六)组织水土保持治理工作;
(七)调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乡(镇)水务管理机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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