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和用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三)制定并实施水量调度、分配方案;

(四)指导用水户组建协会;

(五)征收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石)管理费;

(六)组织水土保持治理工作;

(七)调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乡(镇)水务管理机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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