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取水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水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时,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限量供水。实施限量供水时,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五日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