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取水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开采地下水,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限量开采。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塌陷、水源枯竭的,开采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