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取水管理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上下游和两岸之间的农业灌溉和生活用水,其用水分配和取水方式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流域或者跨乡(镇)、村、组新建或者扩建取水设施取水的,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