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水资源保护管理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收取的水资源费;

(四)河道采砂(石)管理费;

(五)捐赠或者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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