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水资源保护管理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建设。资金来源:(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上级扶持资金;(三)收取的水资源费;(四)河道采砂(石)管理费;(五)捐赠或者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