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砍伐林木、开荒;(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修建鱼塘;(三)设置排污口;(四)爆破、探(采)矿、采砂(石)、取土、烧窑和打井;(五)使用有毒、有害农药;(六)倾倒垃圾、废渣、尾矿渣和土石料;(七)屠宰畜禽;(八)修坟建坟;(九)种植不利于涵养水源和水质安全的植物。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