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和河道的统一管理。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文化旅游、移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