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九条有效小流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达到恢复治理标准的,退还小流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及利息;未达到恢复治理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治理费用从小流域水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交的小流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恢复治理费用的,由小流域水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补足。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