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四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缴纳小流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为由,免除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小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