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在服从水库发电统一调度、保证水库安全度汛、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标准的前提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水上交通、水产业和旅游业。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