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在服从水库发电统一调度、保证水库安全度汛、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标准的前提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水上交通、水产业和旅游业。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