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水资源的,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前,除完成地质环境、生态环境评价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外,还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和防洪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