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在水工程拦蓄水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依法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按照规定取水。下列取水活动,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坝塘中的水;(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取用地表水每月不超过60立方米;(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