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对重要江河、水库、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坝塘等水源地水质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