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标的,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