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确需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但必须完成规定的抚育和更新。禁止侵占或者毁坏水工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护岸林木及其他附着物。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