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采石、取土活动的,应当按照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期限、数量、作业方式进行。

采砂、采石、取土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清除尾堆和阻水障碍物,平整河道,确保行洪安全。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