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采石、取土活动的,应当按照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期限、数量、作业方式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清除尾堆和阻水障碍物,平整河道,确保行洪安全。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