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