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乡村面源污染物治理,逐步建立面源污染物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引导城乡居民按指定地点分类投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