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江河、湖泊、水库中,禁止下列行为:(一)炸鱼、毒鱼、电鱼;(二)清洗车辆、装贮油类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包装器材;(三)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清洗药械、农药包装物;(四)倾倒、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