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建设等措施,增加植被,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