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因划定水资源保护区或者实施水工程建设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水资源保护区和水工程建设区内居民的原承包林地,应当纳入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划定为水资源保护区和水工程建设区内的居民,需要搬迁的,应当实行开发性移民政策,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