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水资源保护区内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未纳入省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纳入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