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江河、水库和城乡居民饮用水水源地为水资源保护区。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水资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