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修改。确需变更或者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并兼顾各行业的需要。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