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再生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