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占用污水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在其安全保护范围内违章施工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污水处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