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使用再生水而不使用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扣减其计划用水指标;拒不改正的,查封其取水设施或责成供水企业停止向其供水,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