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再生水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供应的再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