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由水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污水处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