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高陵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市政公用、规划、国土、建设、房屋、价格、市容园林、林业、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