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城市污水处理,是指通过一定的系统和设备,采用相应的技术方法,对生活污水、生产经营废水、入流雨水等进行净化的过程。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等经收集处理后,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净化处理水。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