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五章 设施维护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发生再生水水质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再生水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通知再生水用户,并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