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五章 设施维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维护。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设备,未经批准不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