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再生水的供水系统和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禁止将再生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再生水利用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取水口应当有防护措施,并标有“非饮用水”字样。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