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再生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在再生水水质符合用水标准的前提下,下列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一)造林育苗、城市绿化用水;(二)道路冲洒、车辆清洗、建筑施工、消防、冲厕等城市杂用水;(三)水源空调用水;(四)冷却、洗涤、锅炉等工业用水;(五)城市水景观、人工湖泊等环境用水。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